(002)臺北市高爾夫球練習場申設相關資訊之蒐集與分析

委託者:台北市政府體育處

受委託者:中華民國高爾夫球場學會

研究者:秘書長 何 敏

壹、前言

高爾夫是世界公認的紳士運動,起源何處已難查考,古代中國、荷蘭、德國、英國、瑞典都曾有類似高爾夫的雛型運動,但人類有關高爾夫的活動紀錄資料,最古老的文字記載是1457年的蘇格蘭國會紀錄文獻,這項運動可謂歷史久遠。
近年由於美國名將老虎伍茲的輝煌成就影響,全世界颳起了高爾夫旋風,高爾夫運動備受重視。我國早期高爾夫選手的成就不凡,像謝永郁、呂良煥、謝敏男、郭吉雄、許勝三等人在60∼70年代稱霸亞洲而被稱為亞洲球王,之後的呂西鈞、陳志忠、?阿玉、也都有良好表現為國爭光。但近幾年來世界各國高爾夫運動成績都突飛猛進向上提升,我國卻有停滯不前的現象,運動人口成長緩慢,運動成績欠佳,難以帶動熱潮,實在令人憂心,究其原因,學習和練習的場地不足,也是原因之一,台北市政府為提供市民學習及練習高爾夫運動的場所,特委託本會蒐集相關資訊加以分析做為輔導高爾夫練習場申設與管理之參考。

貳、名詞定義

一、高爾夫練習場之定義:

高爾夫練習場係指可從事高爾夫運動之技術學習與訓練,但不屬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主管「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所規定高爾夫球場定義之運動場所,稱之為高爾夫練習場。

二、高爾夫球場之定義:

1. 高爾夫球場係指設有發球區(台)、球道、球洞區之球場與其附屬建築物及設施,前項附屬建築物及設施包括設有行政管理,環保及服務設施、機械房、倉庫、休息亭、練習場或其他與高爾夫球場有關之建築物及設施(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第二條)。

2. 高爾夫球場總面積不得少於30公頃(9洞),球場球洞數為18洞者,其球場總面積不得少於50公頃(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第六條)。

3. 一般18洞球場是由4個短洞、4個長洞及10個中洞所構成,標準桿為72桿,若因地形或土地面積因素差異,標準桿亦可介於72桿加減3桿之間,其短洞(標準桿3桿)長度在250碼以下,中洞(標準桿4桿)長度在251至470碼之間,長洞(標準桿5桿)長度在471碼以上(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出版運動安全手冊高爾夫運動篇)。

三、其他附屬設施之定義:

1. 接待區:球友報到、等待、買球、繳費之室內空間

2. 精品店:小型練習場為服務球友方便購買必要用品之小型商店,販賣物品以衣、鞋、帽、手套、球、球桿紀念品等物件為主者。

3. 服裝用品專賣店:大型或綜合型練習場附設較大型專賣高爾夫各種器材、服裝、球具、用品等之商店。

4. 餐飲店:設有桌、椅可供球友正式用餐或休息時供應飲料、咖啡等之商店。

參、國內外相關法規

高爾夫練習場非高爾夫球場應不適用高爾夫球場之相關法規,高爾夫練習場應屬體育場所或運動場地,目前國內中央及地方政府均未訂定專項法規做為申設及管理之依據,若有申設案件都由地方政府參酌相關法規本於職權逕行核辦,國外情況大致相同,分述如下:

一、國內有關練習場申設之相關法規:

1.高爾夫球場得附設練習場(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第二條)(註一)。

2.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乙種、丙種建築用地、林業用地(限風景區)、水利用地、遊憩用地等應得申設高爾夫練習場(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表二之【十四】、三之【十四】、六之【十一】、十二之【三】、十三之【一】、【二】)(註二)。

3.台灣省及高雄市都市計畫內非不得設置運動場地之使用分區(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及高雄市施行細則)。

4.在山地坡申設運動場地應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九條之六)(註三)。

5.在山坡地或森林區內申設運動場地應實施一般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水土保持法第八條之五)(註四)。

6.申設運動場達一定規模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之六)(註五)。

7.台北市都市計畫內得設置運動場地之使用分區可申設高爾夫練習場(都市計畫法台北市施行細則)。

二、國外高爾夫練習場申設之相關法規:

本委託案依合約所列應蒐集日本、香港、新加坡及韓國之練習場申設法規,本會透過管道詢問結果除韓國外,日本、香港、新加坡均未訂定高爾夫練習場專項法規,其概況如下:

1. 日本:全國共有二千餘座球場,每年擊球人數超過一億人,高爾夫練習場有將近一萬處,資料由本會何秘書長敏及顧問趙良卿先生赴日拜訪全日本高爾夫練習場聯盟、日本高爾夫練習場經營研究所及專業建築師海瀨正孝先生後綜合整理資料如下:

日本高爾夫練習場設置及管理現況

(1) 日本高爾夫練習場非特許事業故未特別訂定管理規章,練習場之申設及管理與一般事業之程序相同,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經濟產業局。

(2) 日本練習場之設置應先依土地開發行為法之規定依面積大小由縣或鄉鎮之土地開發指導課核准開發,才能依建築法規規定申請建築物與興建圍網。

(3) 是否核准土地開發由地方政府土地開發指導課依申請用地之地形,與當地之風速,雨量等因素現勘審核。

(4) 練習場安全圍網15M以下者不必申請,15M以上需由建築師提出構造計算書,送請建築指導課核發建照,由建築師監造,一般申請手續多由代辦機構(如土地測量公司或建築師)代業主提出申請。

(5) 日本高爾夫練習場多以3層為主,每層高度約3.5M至4M,打擊座(日本稱打席)間距多為2.5M-3M,政府並未規定,由練習場聯盟自行訂定。

(6) 在可申請變更編定用途之土地上申請開發應保留30%為綠地。

(7) 網高由建築師依當地風速及製球廠之標準彈道圖(試球用)設計高度。由於政府規定若有球越網從嚴處罰。故建築師對安全圍網之設計多以高標為之。最高可達60M,依目前之球具及球之進步,60M也已難保絕對安全。要再升高則涉及航空法及電波法,難以突破。若加上空中圍網,寬度超過120米施工就有困難。客人也不喜歡,是目前難題。

(8) 安全圍網有固定型與自動升降型。固定型在風速太強時有網破柱倒之可能,安全性較差,多在20M以下者使用,20米以上多為自動升降安全圍網,風速超強時由電腦控制自動下降以保安全。

(9) 練習場球飛網外造成傷害需由業主負責,故政府不訂定安全標準,由業主自行找專家設計,自行負責,若政府訂定標準,業者依政府標準設置圍網,出事時政府必須負責。

(10) 屋頂設練習場只能使用全部面積之1/3,還要合乎消防法規定,安全圍網為全圍網。

(11) 只要不違法令規定都可申請設置練習場,現在練習場多以全自動電腦控制人工草皮為主,清潔好管理。

(12) 練習場附設停車位以打席×1.1為原則,但未特別規定,停車要付費比不開車來貴,進入場內練球除買球費外,多數要付入場費,做為保險、照明、服務之用。

(13) 以休耕田的活用政策,可申請短期設置練習場(註六)。

2.香港:土地狹小,練習場不多,其申設規定資料由大埔船灣高爾夫練習場提供。

(1) 申設練習場依申設公司規定辦理,有營業執照即可營業。

(2) 農地不可設置練習場。

(3) 申設練習場多為私有地才能永續經營。

(4) 可租用政府土地申設練習場可使用3年、5年或10年。

(5) 香港政府設有公共高爾夫練習場。

(6) 練習場安全措施政府嚴格審核。

香港高爾夫練習場安全措施內容

a.安全圍網高度視週邊環境規劃,在郊區設一層打擊區練習場約設20M高圍網,市區內則需加高,若在市區週邊有大樓等則需加高至40M以上。

b.每個打擊位相隔至少3M以保持安全距離。

c.建築物安全及消防設備依相關法規辦理。

3.新加坡:面積不比台北市大,有20餘座高爾夫球場,資料由Grand Bigwin渡假集團提供。

(1) 新加坡高爾夫練習場都是渡假村附屬設施,少有獨立經營者。

(2) 主管機關地產局(Land property)。

(3) 因土地限制,新案很難核准,近年已無核准新設練習場。

(4) 除私有土地外,公有地、河川地都禁設練習場。

4.韓國:過去對高爾夫相當排斥,近年由於世界各國對高爾夫之重視,掀起一股高爾夫熱潮,全國上下積極培訓青少年選手,已有顯著成績表現,尤以女將表現最佳,是國外唯一訂有申設高爾夫練習場規定者,以下資料由韓商交叉路公司提供。

高爾夫練習場申請設立辦法及設施基準

(1) 高爾夫練習場主管機關係文化觀光部。

(2) 申請設立高爾夫練習場需備有申請書,申請用地使用同意書或租賃契約書,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設施計畫或設備概要書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才可營業。

(3) 高爾夫練習場可設置於室內、室外、頂樓或水上,配合現地狀況做規劃,水上練習場因審核嚴格,目前只有一家。

(4) 練習場500㎡以下者免設停車位,500㎡以上者需備有停車位。

(5) 高爾夫練習場每一打擊位需相隔2.5M以上,設於室內者,揮桿時不得有踫觸天花板之可能。

(6) 申請設立練習場必須附安全設施規劃及安全圍網之設置以防止事故發生,但室外練習場若週邊環境有危險顧慮,則可不用設置安全圍網。

(7) 揮桿高爾夫練習場可附設推桿練習區,最多設三個洞,設於室內者不可於核准後擅自改變用途設電動遊樂設施。

(8) 申設高爾夫練習場可附設9洞以下之實地練習場地,配合申請土地之地形與面積設置短洞或長洞,設實地練習場面積至少要1萬3000㎡以上,視設置球洞數增加面積。

(9) 高爾夫練習場需聘有駐場教練,打擊座20個以上50個以下需有一位,50個以上則至少二位。

肆、高爾夫練習場地之區分:

學習及訓練高爾夫可依其目標選擇適用之場地。

一、揮桿練習場:適用於練習發球、球道擊球或切球練習,依長度設置安全圍網,打擊座設置人工草墊及隔欄,可設於開?室外、高度許可之室內或屋頂平台。

二、推桿練習場:可練習推桿擊球進洞,周邊設草障、沙障練習區可練習障礙救球技巧,推桿練習場設於室內、室外均可,非必要可不設安全圍網。

三、真草球道練習場:非標準型球場,可練習全方位之各種擊球技巧,模擬比賽之練習,全短洞球道則無法練習長揮桿擊球,故宜搭配長、中、短等不同長度球道,配合各種障礙加強訓練效果。

一般營業用練習場為適用初學及加強練習之球友需要可配置2至3種練習場地,供球友依練習目的而選擇。

伍、 台北市高爾夫練習場建議分類標準

一、第一類:小型練習場(類似棒球打擊場之經營型態)

1.單一短距離全圍網揮桿練習場或增加配置推桿練習場。

2.揮桿區室內高度至少3M以上。

3.面積在1000㎡以下。

4.附屬設施得設接待區、倉庫及機房、精品店、自動販賣機、更衣室、教室,必要時附設停車場。

5.可設置於郊外人口較密集之地區,提供市民休閒運動之用。

二、第二類:大型練習場

1.長距離(200∼250碼以上)半圍網揮桿練習場或增加配置推桿及障礙救球練習場。

2.得設雙層擊球台。

3.面積10000㎡以下。

4.附屬設施得設接待區、倉庫及機房、服裝用品專賣店、家屬休息(兒童遊戲)區、餐飲店、沐浴及更衣室、教室或會議室、體能訓練室、停車場等。

5.可設置於人口較不密集之地區。

三、第三類:綜合練習場

1.含真草球道練習場、揮桿練習場及推桿與障礙救球練習場。

2.長距離(470碼以上Pav 5)球道最多設置一道,練習球道總數不超過6道。

3.面積10公頃以內。

4.附屬設施含停車場、接待大廳、倉庫及機房、專賣店、家屬(含兒童)休憩服務區、餐飲店、沐浴及更衣室、教室或會議室、體能訓練室等。

5.可設置於郊外人口較稀之地區。

陸、台北市高爾夫練習場、高爾夫運動人口及消費行為之探討

一、台北市高爾夫練習場現況及業者意見

1. 台北市高爾夫練習場依本會資料有23家,但部份已停業無法聯絡上,本次共詢訪東湖、青鳥碧瑤、士林、全大業、大渡、石牌、貴子坑、雙溪、天仁、青青農場、青年公園、太平洋、蓬萊、景新、民權等16家,多數練習場表示由於未取得合法許可,常遭取締或建物被拆,經營十分困難,不願投下較大資金改善設施,或有停業之考量。

2. 業者意見綜合如下:

(1) 希望能解決土地使用管制問題,讓他們合法補辦手續。

(2) 練習場提供市民、青少年健康運動休閒之場地,對增加運動人口,增加政府稅收及就業人口各方面都有正面貢獻,應予積極輔導而非一再打壓。

(3) 練習場稅捐負擔沈重又不合理希望改善。

二、台北市高爾夫運動人口及消費行為之探討

1. 台北市運動人口依本會估計約7∼8萬人,其中含經常打球(每週一次以上)、不常打(每月一次或有人邀約才打)及初學者,不論那一種都需要上練習場,因此練習場之設置是有必要的。

2. 上練習場練習者主要目的有

(1) 學習並熟練各項擊球技巧,以備上場(正規球場)打球。

(2) 在球場上擊球發現缺點,到練習場加強練習改正,以期球技更為精進。

(3) 不常有時間能正式上場打球,為能運動並使球技不致生疏故抽空上練習場練球。

三、練習場消費者消費行為探討

1. 消費者上練習場主要目的在練球、學球,而非在休閒與交誼,故主要消費在擊球費用,也是練習場之主要收入。

2. 練習場其他附屬設施如用品店、餐飲,如價格合理,尚可有練球者消費,非練球者極少可能特地到練習場消費,其他如停車場、沐浴更衣室應屬免費服務,收費可能性低、另球桿出租也可有部份收入,故除非特殊狀況,練習場附屬設施變成主要營業項目之可能性不大。

柒、台北市高爾夫發展目標

台北市為我國首善之區,人口多、財力夠,市民素質平均,較優於其他各縣市,而高爾夫不可否認係屬紳士型之高尚運動,在世界潮流影響下各國政府都十分重視這項動,以新加坡面積不及台北市之大,都有二十多座球場,比較之下,台北市內?有正式球場是為缺憾,事實上台北市民之高爾夫運動人口是全國最多的,由於台北市無高爾夫球場,台北市民打球就需到台北縣(15座球場)、桃園縣(12座球場)或到更遠的竹苗地區打球、交通往返十分不便,在正式上場打球不便的情況下,抽空練球打打練習場應是市民最基本的要求,至少在運動健身的需求下,多設練習場,積極輔導,或公設練習場,鼓勵市民多利用應是市府責任,況且我國過去高爾夫運動成績優良,近年已有每下逾況之勢,共同提振高爾夫風氣及運動成績之提升,台北市政府應也有一份責任,因此建議台北市高爾夫發展目標如下:

一、興建至少一座高爾夫球場:目前行政院尚未開放高爾夫球場之申設,此一目標是有困難,但至少可先行規劃尋找適合之用地,由政府公設或輔導民間投資,在行政院解禁後著手籌設。

二、普設高爾夫練習場:依前述分?標準,規劃區區有練習場,也可參考日本「休耕田的活用政策」規劃公共設施保留地或學校用地尚未要使用之土地,參考香港租予民間設短期練習場3年、5年或10年,不但閒置土地可有效利用,也可增加市民運動休閒處所。

三、輔導練習場設高爾夫教室增加運動人口:增加運動人口,尤其青少年運動人口是提升高爾夫絕對重要因素之一,現在世界各國高爾夫都有年輕化現象,像澳洲高爾夫運動成績在世界上佔有一席之地,美巡賽、歐巡賽、英國公開賽都能有20多位選手參賽,我國是連一人都?有,自然國際地位低落,澳洲青少年高爾夫人口約130萬人,而我國只有數千人,以台北首善之區來培養青少年運動人口應較有可為,最佳方法就是參考日本高爾夫教室之設置,可快速增加運動人口,提升高爾夫素質。

四、學校加開高爾夫課程:校園內可擇適當位置設置練習場(小型或大型視土地大小決定)以選修方式供學生選擇學習高爾夫運動,必可增加運動人口,提升我國之高爾夫素質。

五、擬訂國手培訓計畫,培養高水準運動人才,以備為國爭光:我國當前外交處境困難,體育運動是實質可提高我國國際能見度之方式之一,高爾夫巳在世界形成風潮,是最佳發展項目之一,以我國選手過去的成就觀之,只要我們願努力,一定是大有可為,尤其台北市如能有計畫培訓,台灣的老虎伍茲並非不可能實現。

捌、結論

一、高爾夫的發展由設置練習場開始,高爾夫練習場分類規劃、輔導設置、嚴格管理、有效利用,應是核定申設高爾夫練習場重要考量。

二、參考國外做法如需訂定專項法規宜以輔導重於管制,但安全設施之規範必須嚴格,安全重於一切。

三、輔導練習場多元化經營,只要不違法不要怕人民賺錢,不賺錢的企業?人會做,練習場賺錢才會增添設備,提高水準,進入良性循環。

四、儘快法規鬆綁,將高爾夫練習場之輔導申設及管理法制化,才能輔導練習場營運正常化,發揮功能。

附註:

註一: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則所稱高爾夫球場,係指設有發球區 (台) 、球道、球洞區之球場與其附屬建築物及設施。

前項附屬建築物及設施包括設有行政管理、環保及服務設施、機械房、倉庫、休息亭、練習場或其他與高爾夫球場有關之建築物及設施。

註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表

二之【十四】:二、乙種建築用地(十四)遊憩設施

三之【十四】:三、丙種建築用地(十四) 遊憩設施

六之【十一】:六、林業用地(十一)戶外遊樂設施

十二之【三】:十二、水利用地(三)戶外遊樂設施(限為球道及超輕型載具起降場使用

十三之【一】、【二】:十三、遊憩用地(一)遊憩設施(二)戶外遊樂設施

註三: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九條:在山坡地為下列經營或使用,其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於其經營或使用範圍內,應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 公園、森林遊樂區、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之開發或經營。

註四:水土保持法第八條:下列地區之治理或經營、使用行為,應經調查規劃,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五 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開發建築用地,或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

註五、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下列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六 遊樂、風景區、高爾夫球場及運動場地之開發。

註六、日本休耕田的活用政策

做法是調查全國有多少休耕田,然後由各地方自治體以事業為中心建設公共球場或練習場,興建方式是儘量保有原地貌為原則,不種植大樹,不變更地形,以便必要時能立即回復田地功能,不致造成太大損失,而經營事業的收入可補貼農家休耕損失,可謂一舉兩得,既可提供人們休閒去處,又可維持田地的保水機能,是很不錯的一項政策措施,值得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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